中国为什么免除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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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免偿”不是“免债务”! 前者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后者才是经济层面的问题。 所谓国家的免偿权就是指:在国际关系当中,某些特定情况下,有债权的国家可以单方面决定不予偿还所欠他国债务的行为。 而我国的理论界和官方媒体通常将“免偿权”称为“延偿权”(我也不知道为啥这样称呼……)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以为这是《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其实这就是对法条的误读!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经常项目是指“下列交易项目的资金收付:…(七)政府间国际借款;…”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间(主权)债务才享有免偿(延偿)权,而且只能用于政府间的往来。企业和个人是不具备这项权利的。

其次,对外免偿/延偿是有条件的。 根据现有的规定,只有当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才能适用,且仅限于资本项下的债务能够延期或减免。 关于这方面的条件、限制等细节问题,可参阅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不良贷款处置机制的通知》、《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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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所欠外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承担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国资格而相应提供的认缴资金,如我国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认缴资金;二是政府机构(含援外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外国机构的借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建设中某些重要项目的资金不足,属于生产性外债,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建设的外援贷款;三是国外政府、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提供的不需偿还的援助。对上述外债,我国政府一向都是十分重视的,不仅在偿还外债时,遵守“按期还本付息、如实申报、按规定的汇率计算还汇”的原则,而且对外债的统计、管理、登记、检查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及时按照规定履行偿还和支付义务,从来没有发生过拖欠或无力支付的情况。

在中国政府历来有欠有还,信誉卓著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却主动宣布免除中国政府的某些无息或低息贷款。如日本政府在近10年内曾3次表示无偿赠给中国政府救灾或建设款物,并先后取消了中国1992、1994年度共计314亿日元的政府开发援助贷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也于1997年7月宣布免除中国1993、1995年度未偿还的共计2570万美元政府贷款。

出现这种“免债”情况,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发展同外国的关系,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对中国有好感,而免除中国某些欠款也可在本国或国际社会中树立良好形象;二是中国政府对外资管理越来越规范,外债规模得到了适当控制,偿还能力较强,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免除中国无息或低息贷款,完全无后顾之忧;三是近几年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外汇储备的稳定增加,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国际地位,有些国家、国际组织对中国减免外债的要求有所改变,并主动提出相应减少某些非偿还性、优惠贷款的额度等等。对某些债权方主动表示免除外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中国政府也是予以尊重的,但同时也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同对方进行认真协商,本着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权衡利弊后再作决定,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是婉言谢绝的。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国家出于国内政治经济的原因,为改善或调整与某一国家之间的关系,将“免债”作为笼络人心、加强双边经济关系的手段。前苏联解体后,中国同独联体各国以及东欧国家在经济上加强来往,在外债方面既有相互间的新增借款,也有原有借贷的划分。对于中国无力偿还的部分匈牙利予以免除,并新签订协议,由匈牙利向中国企业提供新的信贷支持。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外债情况良好:有借有还,信誉卓著;利用外债数额适度,偿债能力强;外债结构合理,投资效果显著。今后中国政府在利用外债方面将继续坚持“量入为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择优借用、注重效益、按期偿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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