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企业破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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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2007年3月实施 1、债务人(破产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申请。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注:破产的前提是资不抵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情形下,由先登记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由股东等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通过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从而了结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法律关系。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解决“债”的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破产首先是债务问题,其次是财产问题——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如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实践中,有些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的,也可纳入破产范畴,但是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实务中常见的企业破产业态包括:

(1)市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回笼困难,经营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2)银行借贷逾期偿还,经催收后仍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的;

(3)客户拖欠货款,经书面通知或发律师函后仍然无法及时全额收回的;

(4)其他应付款项,如员工工资、应缴税款等出现逾期现象,且有可能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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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企业破产保险,是指专门针对企业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或者企业职工的某些利益无法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所设立的保险,通常是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所承保的破产风险种类不同,相应承担对破产企业债权人或者破产企业职工的补偿责任。企业破产保险,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破产保险制度为遭受企业破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有利于安抚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情绪,防止社会动荡,使社会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国外对于企业破产保险制度有相当广泛的研究,而且许多国家都有相当规模的发展。然而这种制度在中国还是一个极为超前的设想,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离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目前,国内仅仅有武汉等极少数城市作了相关的初步探索,但这些探索也仅仅涉及到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养老保险问题,距离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破产保险”有相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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